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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良慶要求兩會回應異議人士改革要求

1998年02月18日

安徽異議人士沈良慶發表公開信 ( 見附件 )﹐要求即將召開的人大政協名實相符﹐要求兩會回應異議人士的呼籲﹐重視支持方覺等執政黨內部的民主改革派﹐保障公民權利、實行憲政改革、建設廉潔政府﹐中國人權呼籲中國人大會議重視公開信並且保護言論自由。

在中國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中國異議人士發起了向國家權力機構提交公開信建議信的高潮﹐繼丁子霖等難屬、王洪學等工人、以及西南地區民運人士發表的公開信之後﹐安徽著名異議人士沈良慶二月十八日發表《保障公民權利、實行憲政改革、建設廉潔政府》的公開信。此信是發給將要召開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沈良慶在公開信中重點提出六點要求。第一是重視和支持方覺等執政黨內部的民主改革派﹐實行全面改革﹐不能因為政權內部民主派公開站出來﹐而對他們加以打壓﹐將民主派從體制內踢到體制外。第二是回應異議人士的呼籲﹐批准中國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促使中國政府在本年度儘快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人權保護方面與國際接軌﹐切實保障公民各項權利。並具體要求全面宣傳報導聯合國人權公約﹐組織政府公務員學習貫徹﹔修改違背人權公約的憲法和法律﹐廢除剝奪、限制公民權利的法規、條例和行政命令﹐制訂結社法、政黨法、工會法等法律﹔通過新聞出版等社會輿論保障公民權利﹔提供司法援助保障公民權利。第三點是邀請海內外各黨派和民主人士參加政治協商會議﹐使政協名實相符﹐逐漸改造成民主憲政體制的上議院。第四點成立“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在查清事實真相前﹐李鵬不宜到代表民意的人大機構工作。第五點是精簡機構、裁汰冗員、厚俸養廉、反腐倡廉﹐國家機關撤、並二分之一﹐公務員裁汰三分之一。第六點是釋放全部良心犯政治犯。

沈良慶是安徽重要異議人士﹐三十六歲﹐原是安徽省檢察院助理檢察員。一九八四年沈良慶參與創辦民間刊物《調頻》《大學生與社會》訊報等﹐發表了許多關於民主改革和人權的文章。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沈良慶發起並參加了合肥地區的自由民主運動﹐公開發表論述民主運動策略的文章。八九年至九二年四月被捕前﹐沈良慶參與領導安徽省自由民主運動﹐創辦民間刊物《民主論壇》。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合肥市公安局以反革命宣傳扇動逮捕沈良慶。一九九六年底被合肥市中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近兩年﹐沈良慶單獨或與其他異議人士聯合署名﹐發表了許多給國家機構和政府的公開信建議信﹐並因此長期遭受警察的騷擾迫害﹐多次被抓關押﹐至今還是取保候審的身份﹐甚至不許返回家鄉過年﹐而且長期沒有工作。

中國人權呼籲中國人大會議重視沈良慶等異議人士的公開信﹐他們至少代表了中國社會的一種政治觀點和要求﹐一個代表民意的機構不能輕視或忽視任何觀點要求﹐否則不僅不公正﹐侵犯和剝奪人權﹐也不利社會的穩定。鑒於中國政府一貫迫害鎮壓發表異議的人士﹐中國人大會議尤其應關注沈良慶等發表公開信的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禁止中國政府因此而對他們迫害。言論自由是當今發達社會的立國之本﹐是發達社會之所以發達的必須因素﹐中國要進入發達社會﹐就不能壓制迫害言論自由。人大會議﹐是為了制定解決中國發展的精神和原則﹐也負有監督貫徹的義務﹐保護沈良慶等人的政治言論自由﹐人大會議責無旁貸義不容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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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保障公民權利、實行憲政改革、建設廉潔政府》

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致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全體中國人的民意代表機構﹐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則是各黨派及無黨派政治勢力的民主協商機構﹐為使兩會名實相符﹐建議兩會回應廣大異議人士的呼籲﹐保障公民權利﹐實行憲政改革﹐建設廉潔高效政府﹐我謹以個人名義向兩會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視和支持執政黨內部的民主改革派﹐實行包括憲政民主、經濟自由和文化多元化在內的全面改革。

有方覺署名的《中國需要新的轉變﹕民主派的綱瓴意見》一文﹐不僅代表了現行政治體制內廣大第四代中青年官員的政治傾向和民主改革要求﹐政治主張全面、成熟﹐政治思想前瞻、解放﹐與體制外持不同政見者的政策主張基本吻合﹐對於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僅執政黨﹐兩會也應當充份考慮談們的綱領意見﹐在立法工作和政治協商工作中予以充份體現﹐使之從目前的非主流派意見提昇為主流派意見﹐而不能掉以輕心﹐更不能加以打壓﹐將其從體制內踢到體制外﹐徒增一批持不同政見者﹐而使現行體制喪失改革活力和良機。

二、回應徐文立等異議人士的呼籲﹐全面地、無保留地批准中國政府加入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積極促進中國政府在本年度儘快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按照人類公理和世界主義原則在人權保護方面實行國際接軌﹐切實保障公民各項權利。

1、責成媒體對包括兩個公約在內的聯合國有關人權文件進行全面宣傳報導﹐組織各級政府公務員學習相關文件﹐以便貫徹實施﹔

2、修改憲法和相關法律中與中國政府已經簽署的人權公約相悖的部份﹐廢除剝奪、限制公民權利的有關法規、條例和行政首長令﹐加速制訂包括《結社法》、《政黨法》、《工會法》在內的各項法律﹐從立法角度保障公民權利﹔

3、實行新聞出版自由﹐通過社會輿論保障公民權利﹔

4、為人權保護提供司法援助﹐從司法角度保障公民權利。

司法機關要真正起到保護人犯的作用﹐而不是作為權力的奴仆去侵犯人權﹐就必須實行司法獨立。在新年伊始就爆出幾起司法惡例﹐如山西大同工人李慶喜因呼籲成立獨立工會被拘捕﹔陝西漢中趙常青因參加競選人民代表被軟禁﹔我本人也因非法剝奪選舉權﹐在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時﹐被枉法裁判敗訴﹔貴州四名自由派詩人因行使創作自由權利被捕。

三、回應秦永敏的呼籲﹐邀請海內外各黨派團體、無黨派民主人士參加政治協商會議﹐改變政治協商會議僅僅作為擺設和清談館、養老院的形像﹐使之名實相符﹐真正起到政治協商的作用﹐而不僅僅是執政黨所謂統戰工作的工具。

政治協商﹐主要是不同政治派別、勢力之間的協商﹐如果僅僅是被閹割了執政慾望的花瓶黨派協商﹐政協無異於玩偶之家﹐根本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幫助解決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團結一切社會力量﹐共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繁榮、政治穩定、人民幸福之大計。考慮到民主憲政改革需要假以時日﹐目前政治協商會議只是一個咨詢機構﹐邀請持不同政見的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加﹐既不會影響執政黨的統治地位﹐又可以集思廣益﹐這也許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很佳切入點。進一步﹐以逐漸將其改造為民主憲政體制下的上議院。

四、回應丁子霖等五十六名“六四”死難者家屬和王有才等七名“六四”受害者呼籲﹐成立“六四”事件調查委員會﹐在查清事實真相的基礎上重新評價“六四”事件﹐組織特別法庭﹐審判殺人兇手﹐清除政治體制改革的障礙﹐使中央政府得以解除沉重包袱﹐輕裝上陣。考慮到人民代表大會是民意機關﹐而李鵬先生可能對“六四”事件負有重大責任﹐為不辱民意﹐在查清事實真相前﹐不宜到民意機關工作。

五、精簡機構﹐裁汰冗員﹐厚俸養廉﹐反腐倡廉。

臃腫的官僚機構﹐龐大的公務員隊伍﹐不僅加重財政負擔﹐加大改革和社會管理成本﹐加深社會矛盾﹐其效率低下和利益驅動﹐又使其成為改革的強大阻力﹐導致官僚主義腐敗現象日趨嚴重﹐是可能出現的社會動亂的一個主要根源。建設廉價、廉潔、高效政府﹐是行政體制改革的首選目標。將目前的國家機關撤、並二分之一﹐公務員裁汰三分之一﹐是完全必要的。自七十年代末以來的歷次精簡工作﹐走的是一條精簡──膨脹──再精簡──再膨脹﹐機構和人員越簡越多的悖路﹐必須下大決心﹐花大力氣﹐通過民主化、法制化的方式進行“揮淚斬馬”式的改革措施﹐借助民間支持打擊官僚集團﹐俾使簡精工作一步到位。如果不是私心自用﹐能讓一千二百萬工人下崗﹐為何不能讓一千二百萬公務員失業下崗。

六、無條件釋放全部因政治、宗教信仰原因而被關押的政治犯、良心犯﹐歡迎因政治、宗教信仰原因被迫流亡海外的人士回國共商國是﹐共圖建設大業﹐以緩和政治矛盾﹐積累政治資源。

上述建言﹐敬請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沈良慶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於合肥
聯繫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桐城南路369 號省檢查院宿舍3-106 室
郵編﹕230022
電話﹕(0551 )3417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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