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門廣場散髮《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貴陽十多名異議人士先後在北京貴陽被捕﹐反革命罪要改變為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前﹐陳西等五人被以反革命罪判重刑﹐中國人權呼籲國際社會正視和重視中國政府對異議人士日益嚴重的迫害。
中國人權從國內輾轉獲知﹐一九九五年“六四”當天﹐貴州省貴陽市異議人士盧勇祥、黃忠民等人﹐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公開散髮“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詳情見附件一公開信)﹐被監視天安門廣場的便衣警察和軍人抓走。在“六四”前後﹐貴陽市公安局還在貴陽當地抓捕參與公開信活動的陳西、廖雙元、曾寧、徐國慶、胡康偉、陳宗清、王軍、葉華、陶玉平、王全政、袁軍等十來名異議人士。一九九六年﹐在國際上對中國的人權壓力和影響減弱消失﹐中國內部出於權力爭奪和壓制社會的需要﹐在全國範圍內大規模鎮壓異議人士時﹐陳西等貴陽異議人士也遭到起訴審判﹐並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判決書上的日期字跡不清﹐可能不夠準確)﹐被分別以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其中﹐陳西以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廖雙元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黃燕明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總合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盧勇祥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總合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曾寧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詳情見附件二判決書)。其餘徐國慶、葉華、王全政等人﹐判決書中也講明瞭﹐均已另案進行了審判處理﹐也就是另外進行了有罪審判。
中國人權從長期對這一個案的調查了解中得知﹐這一個案中被捕受審的人﹐主要是一些知識分子和幹部﹐如陳西、廖雙元、王軍、曾寧、盧勇祥、黃忠民和徐國慶等。他們也是貴州省的重要異議人士﹐九五年曾籌備成立“中國自由民主黨貴州分部”。他們還提出一些政治主張和要求﹐並撰寫成“公開信”﹐決定在九五年“六四”五週年的當天﹐投寄給中國黨政權力機構﹐以及在北京的天安門廣場和貴陽的大專院校工礦企業同時散髮。他們在公開信中要求﹐拋棄一黨專制、解除黨禁報禁、重新評價“六四”運動、接納民主人士、召開政治圓桌會議。並要求制定保障三權分立民主選舉新聞自由尊重人權等原則的新憲法(原文見附件一公開信)。他們另外的政治主張﹐還有支持擁護趙紫陽重新出來主持中國的領導工作﹐“六四”平反後可以允許李鵬、江澤民出國“政治避難”等等。同時﹐他們呼籲中國當局釋放九五年五月非法關押的王丹、劉念春、劉曉波、黃翔和張玲夫婦等異議人士。九五年“六四”前﹐貴陽市公安局秘密逮捕陳西、廖雙元、曾寧、徐國慶等人。但是﹐黃忠民和盧勇祥依然帶著“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還有釋放非法關押的政治犯的呼籲﹐前往北京﹐“六四”當天投寄給中共黨政權力機構﹐隨後在北京天安門廣場散髮﹐當場被密佈於天安門廣場的便衣警察抓走。
中國人權於九五年六月份收到盧勇祥黃忠民在“六四”被捕當天向國際社會發出的呼籲信﹐信中講述貴陽已經有廖雙元、曾寧和徐國慶等異議人士被捕﹐警察目前正在追捕他們和貴陽的其他異議人士﹔儘管如此﹐他們仍然決心把公開信在天安門廣場散髮﹐因為他們相信“民主革命也會有犧牲”﹐他們願意為此站出來﹐以喚醒更多的人站出來﹐前赴後繼地爭取民主運動的成功﹔同時他們也向國際輿論界呼籲﹐對他們“望用各種方式給予聲援”。此後中國人權還陸續獲得了他們的一些消息﹐並於最近獲得了將他們處已重罪的判決書。
本案中主要異議人士的簡單情況如下﹕
1 ﹒陳西(Chen Xi)﹐四十二歲﹐原貴州省金筑大學講師﹐被捕前為貴州圖騰科技實業公司董事長。曾因為參加貴陽市八九年的民主運動而在“六四”後被捕﹐並被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刑滿釋放。九五年五月以後﹐與貴陽市其他異議人士一起撰寫要求民主人權的公開信﹐呼籲中國政府釋放九五年五月之後大量被捕關押的異議人士﹐因此於九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被貴陽市公安局關押。關押並沒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續﹐僅是口頭通知家屬對陳西收容審查﹐八月十六日宣佈逮捕後﹐家屬仍未得到通知。一九九六年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以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2 ﹒盧勇祥(Lu Yongxiang)﹐五十歲﹐被捕前是貴陽金河康樂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盧勇祥是貴陽市老資格異議人士﹐一九七九年參加了貴州省的民主牆運動﹐積極參與了民刊和民眾組織爭取民主人權的活動。一九八三年﹐在中國所進行的嚴打運動中﹐被中國政府以所謂的“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五年“六四”當天﹐在天安門廣場散髮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和呼籲書﹐當場被便衣警察逮捕﹐後轉押回貴州省公安廳看守所﹐家屬始終無法得知他的關押情況﹐也沒有得到法律手續。九六年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和進行反革命宣傳兩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3﹒廖雙元(Liao Shuangyuan)﹐四十三歲﹐原貴州軸承廠保衛科幹部﹐被捕前是貴州圖騰科技實業公司法律顧問。曾因為參加一九八九年貴陽市的民主運動﹐“六四”後被捕﹐並被以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為名﹐判處勞動教養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解除勞動教養離開勞改隊。一九九五年因參加陳西等人的公開信活動﹐以及呼籲釋放政治犯﹐於五月二十四日被貴州省公安廳關押﹐關押時沒有正式法律手續。一九九六年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4﹒黃忠民(Huang Yanmin)﹐現年三十五歲﹐原貴陽市雲海裝飾公司經理。九五年“六四”當天﹐在天安門廣場和盧勇祥一起散髮公開信和呼籲書﹐當場被便衣警察逮捕﹐後轉押回貴陽市公安分局看守所。九六年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和進行反革命宣傳兩項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5﹒曾寧(Zeng Ning)﹐現年二十八歲﹐被捕前是貴州圖騰科技實業公司法律職員。一九九一年﹐曾寧撰寫了“中國民主改革大綱”﹐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刑滿釋放﹐同年五月二十四日再次被關押﹐關押也沒有履行正式的法律手續﹐對家屬同樣講述的是收容審查。九六年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以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6﹒徐國慶(Xu Guoqing)﹐四十八歲﹐貴陽某裝璜公司經理。是“八九民運”的參加者﹐在“六四”後被多次抄家。參與陳西等人發表呼籲民主和平反“六四”的公開信﹐以及呼籲釋放政治犯﹐九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被關押﹐關押時沒有正式法律手續﹐對家屬講述的也是收容審查。
7﹒王軍(Wang Jun)﹐三十一歲﹐詩人﹐筆名南歐﹐一九八四年肄業於昆明陸軍學院﹐一九八八年畢業於貴州省委黨校理論研究班﹐無正式職業。他參加了“八九民運”的活動﹐期間成立“貴州愛國民主聯合會”﹐撰寫了一些關於民主和自由的詩文﹐因此被判勞動教養三年。他也參與了公開信的活動﹐九五年“六四”期間多次被貴陽市警察刑事拘傳。
貴陽陳西等十餘人被判重刑和其他刑罰﹐是九六年中國政府嚴重迫害鎮壓異議人士的一個典型案例﹐說明瞭在北京之外的地方﹐尤其是信息較少被國際社會了解得知的地方﹐中國政府對異議人士的鎮壓﹐規模和嚴重程度比國際社會容易了解和關注的北京更為嚴酷﹐那些地方的人權更是橫遭蔑視和欺凌。
通過對公開信和起訴書的比較﹐可以看到起訴書指控的內容與公開信不相同。如公開信中所寫“先生們﹕你們已經意識到﹕毛澤東的政策不僅野蠻殘暴﹐而且愚昧可笑﹐真是禍國殃民、不得人心。”﹐在起訴書中被變為“……政策不僅野蠻、殘暴、愚昧、禍國殃民、不得人心”。從這兩段話可以看出﹐起訴書不僅將主語故意省略了﹐從而予人這一批評在指向當今中國政府的強烈誤導﹐而且將一些詞語隨意刪減﹐因此兩段話也不相同了﹐起訴書的話實際上已經是擔任公訴人的檢察官自己的創造。但是﹐貴陽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卻依據檢察官創造的話﹐對陳西等被告定罪量刑。有清楚確切文字材料的證據﹐尚且被檢察官隨意變換改動﹐法官隨意接受認定﹐對於那些單憑口供認定的證據﹐就更令人懷疑真實和可靠性了。所以﹐這一審判是不嚴肅負責的﹐顯然有既定的審判目的和意圖。
將盧勇祥書寫的公開信和陳西等人的言論定性為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也是對人權最基本的內容言論自由的侵犯。不論是《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還是起訴書、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內容﹐沒有任何暴力推翻政府的表示﹐無非是一些表達政治觀點和立場的言論﹐提出了對政府的批評和不滿﹐以及進行變化改革的要求。有必要指出的是﹐不論是起訴書還是判決書﹐都無從看到陳西等人究竟說了什麼﹐因為起訴書和判決書中沒有他們的原話﹐都是檢察院和法庭的理解和認定。即使如此﹐將向中國政府和中共中央要求﹐以及向社會宣傳為“六四”民運平反、組成民主聯合政府等言論﹐說成煽動推翻中國現政權﹐也是在邏輯上講不通的。這只能說明中國政府不允許對它批評和提出政治要求﹐只能證實中國政府不允許人民有這種言論自由。
由於起訴書判決書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證據﹐可以證明陳西等人有奪取中國政權的目的和行動﹐反而有不少講述﹐如向中國權力機構提政治要求﹐遊行遇到干涉就前往省政府要求對話等﹐能夠證明陳西等人是承認中國政府的﹐只是將自己定位為批評者和反對派﹐所以認定他們在一起的活動﹐構成反革命集團罪﹐即暴力推翻中國現政權的罪行﹐也是不能成立的。而且單憑陳西等人在一起握手宣誓﹐組織遊行中進行分工和編記代號﹐就認定為集團罪﹐這樣的判決也明顯草率粗糙。
中國人權認為﹐貴陽陳西盧勇祥等五人被中國政府判處重刑﹐徐國慶王全政葉華等八人遭到另案處罰﹐是嚴重的人權侵犯迫害。從起訴書判決書和中國人權所掌握的情況看﹐陳西等人是一些和平的政治請願者﹐他們的言論和活動不僅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也沒有超越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因為中國憲法承諾保障公民的言論和結社自由。一九九六年﹐是中國在全國範圍內嚴酷鎮壓迫害異議人士的一年﹐幾年來批評中國政府或公開發表政治建議和要求的人﹐沒有例外的遭到了以反革命為名的各種迫害處罰﹐許多人被判刑或不經審判以勞教為名投入了勞改。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就在一九九六年﹐中國刑法修改草案已經通過取消反革命罪﹐有關國家安全方面制定危害國家安全法﹐只等全國人大開會通過。在反革命罪要取消改變之前﹐中國政府不僅沒有放松以反革命罪對人權所進行的迫害﹐反而加快加緊了這方面的迫害﹐說明反革命罪的取消﹐並不是中國政府要在人權上改變態度的表示﹐而是為了逃避國際國內的批評譴責。陳西等人的個案﹐是迄今所知道的迫害人數最多、處罰最嚴酷的一個。這顯然與他們地處偏遠的西南內地﹐信息難以被世界了解知道有關係。實際上﹐中國的人權﹐主要是批評政府的異議人士的人權﹐與國際社會的了解程度﹐向中國政府施加影響和力量的態度﹐確實有關係。一九九六年中國在全國範圍鎮壓迫害異議人士﹐就是在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狀況的冷漠﹐如法國總統席哈克明確表示政府只管利益不管人權﹐並主張不在聯合國提出對中國人權的批評提案﹐美國政府對中國的人權關注也大幅倒退消弱﹐並且沒有了實質的影響和壓力時發生的。這種現象﹐是國際社會應該重視和改變的時候了﹐這不僅是為了中國的近十三億人口﹐也是為了世界。世界上沒有那個國家是孤島﹐對中國人有害的對世界也會有害。最近美國演藝界四十九位著名的藝術家共同簽署的關注中國的人權的呼籲信﹐就是基於這樣的道理和人類的良心。所以﹐中國人權將貴陽這一嚴重迫害人權的個案告知世界的同時﹐也呼籲國界社會﹐尤其是美國法國等對人類的價值承擔重大義務的政府﹐在與中國交往中﹐不要只重視經濟利益。國際關係不應該只建立在經濟利益之上﹐人類的價值和原則必須也在考量之中﹐否則人類不會有真正的安全和幸福。幫助中國的異議人士免於迫害少受迫害﹐就是幫助中國安全穩定的進步﹐就是幫助中國接受並融入世界的價值體系﹐才是一種長遠的對人類負責的政策。
附件一﹕《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 |
先生們﹕
多黨民主政體必定要取代一黨專制﹐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東歐六國的演變﹐蘇聯的解體已經充份說明瞭這一點。中國的覺醒者也已經充份認識到這一點。
先生們﹐你們已經意識到﹕毛澤東的政策不僅野蠻殘暴﹐而且愚昧可笑﹐真是禍國殃民、不得人心。因此﹐你們上臺後不得不進行經濟改革﹐指望平穩發展的國民經濟能維持一黨獨裁統治。殊不知經濟改革走進了死衚衕﹐究其根源﹐最大的障礙就是獨裁政體本身。所謂“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化建設”無非是既要延用已被實踐證實是錯誤的馬列理論繼續維護一黨專制﹐又企圖引進民主國家的經濟機製挽救既將崩潰的中國經濟。這是個怪物﹐先生們﹐這是個非牛非馬、不倫不類的怪物﹐這個怪物註定活不長﹐正如旨於欺騙世界輿論的“一國兩制”論調一樣﹕民族激奮的唾沫很快就會將其淹沒。
先生們﹐時至今日﹐大勢所趨﹐中國何去何從已一目瞭然﹐一黨專制被人民唾棄只是時間問題。如果你們仍然冥頑不化﹐一意孤行﹐執意以人民為敵﹐不惜用暴力將中華民族再度拖進戰亂、飢餓、疾病的深淵﹐使億萬中國人流血、死亡﹐那你們無疑就是千古罪人。
先生們﹐識時務者為俊杰﹐你們只有站在民族利益的高度﹐站在歷史的高度作出明智選擇﹕拋棄一黨專制、解除黨禁報禁、重新評價“六四”運動、接納民主人士、召開圓桌會議。制訂保障三權分立、民主選舉、新聞自由、尊重人權等原則的新憲法﹐促進和保護民主進程和平過度。以求得人民的諒解﹐歷史的寬恕﹐以求得兒孫及你們良心上的平衡和安寧。
貴州民主志士﹕陳西﹐盧勇祥﹐曾寧﹐南歐﹐黃忠民﹐郭忠民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
附件二﹕《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1996)筑刑初字第21號 |
公訴機關﹕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西﹐又名﹕陳友才﹐男﹐四十二歲(一九五四年二月二十九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廣西自治區玉林市人﹐系貴州圖騰科技實業公司董事長﹐住貴陽市香獅路九十八號。一九八九上(原件如此﹐應是“年”字)六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刑滿釋放。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容審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現押於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廖雙元﹐男﹐四十三歲(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漢族﹐大專文化﹐貴州省貴陽市人﹐系貴州圖騰科技實業公司法律顧問﹐住貴陽軸承廠宿舍。一九八九年六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勞動教養三年。一九九二年六月解教。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容審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現押於貴州省公安廳看守所。
被告人﹕黃燕明﹐又名﹕黃忠民﹐男﹐三十五歲(一九六零年六月十一日生)﹐漢族﹐大專文化﹐四川省重慶市人﹐系貴陽市雲海裝飾公司經理﹐住貴陽市山林路五十九號。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容審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現押於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盧勇祥﹐男﹐四十九歲(一九四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漢族﹐高中文化﹐貴州省安順市人﹐系貴陽金河康樂有限公司行政部主任﹐住貴陽市解放路九十一號。一九八三年十月因犯流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容審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現押於貴州省公安廳看守所。
被告人﹕曾寧﹐又名﹕胡民﹐男﹐二十八歲(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生)﹐漢族﹐大專文化湖南省新寧縣人﹐系貴州省圖騰科技實業公司職員﹐住貴陽市外環城東路十四號。一九九一年四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五年四月刑滿釋放。同年五月二十五日因反革命宣傳煽動案被收容審查﹐同年八月十六日被逮捕﹐現押於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區公安分局看守所。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被告人陳西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告人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扇罪﹐被告人曾寧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廳﹐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蘇松出庭支持了公訴﹐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永祥、曾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廳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至同年五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永祥、曾寧先後分別糾集徐國慶、胡康偉、陳宗清、王軍、葉華、陶玉平等人在被告人廖雙元家中、河濱公園“南苑”茶室、王全政家等處發泄對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共謀採用“民主運動”的手段﹐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民主政體、多黨專制﹐並要求為一九八九年“六四”動亂平反﹐組成聯合政府﹐同時擬定《寄言同胞書》等反動傳單進行傳閱﹐並簽名﹐又以握手宣誓等形式組織反革命集團。同時商定於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將傳單在北京、貴陽兩地同時散髮、組織學生、工人罷工、罷課上街遊行﹐並進行分工﹐編記代號為“六四”活動作準備。
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被告人黃燕明、盧永祥潛入北京趁群眾觀看降國旗儀式之機﹐將《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分別郵寄《湖南日報》、《云南日報》等各大報社後﹐其餘傳單在群眾中散髮﹐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故以被告人陳西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罪﹔被告人黃燕明、廖雙元、盧勇祥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反革命宣傳煽罪﹔被告人曾寧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均以自己提倡民主﹐反對腐敗﹐其行為不構成犯罪等為由進行辯護。
經審查查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被告人廖雙元、黃燕明以為被告人曾寧出獄接風為由﹐伙同徐國慶、葉華、王全政、王軍、袁軍、胡康偉、陳宗清、陶玉平(均另案處理)前往黔靈公園﹐在二十年代國民黨民主人士簡孟平墓前﹐上列被告人大談“民主”﹐發泄對共產黨的領導和對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同月二十九日﹐被告人陳西、黃燕明伙同陳宗清、王軍在外環路一家火鍋店吃飯時﹐被告人陳西提出我們的行為與境外是一致的﹐並要求為“六四”動亂平反﹐組成民主聯合政府等主張。
同年五月一日﹐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曾寧邀約徐國慶、胡康偉、陳宗清、王軍、陶玉平等人在貴陽軸承廠廖雙元家中聚會﹐上列被告人大談“民主”﹐妄測形勢﹐共謀採用“民主運動”的手段﹐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實行民主政體多黨專制。被告人陳西提出﹕貴州的“民主運動”要走在全國的前面﹐要敢為人先﹐在貴州點燃第一把“民主”之火﹐策劃在一九九五年六月四日﹐發動工人、學生上街遊行。進行分工﹐由陳西總體負責﹐廖雙元負責安全﹐黃燕明負責宣傳。以後﹐被告人陳西提議為“我們的民主運動”宣誓﹐同時宣佈進入二級戰備狀態。同月八日﹐被告人陳西、黃燕明伙同王軍、陳宗清等人竄至貴州大學以舉辦講座為名﹐宣傳陳西的“綠色文化”﹐了解學生思想動態﹐為“六四”上街遊行作準備。同月十七日、二十日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等人在本市河濱公園“南苑”茶室共謀在“六四”期間散髮傳單﹐商定貴陽、北京兩地同時散髮﹐被告人盧勇祥將寫好的《給中共黨魁的公開信》﹐讓被告人陳西、黃燕明、廖雙元傳閱﹐被告人陳西將其題目改為《給專制獨裁者的公開信》﹐並署名“中國民主黨貴州分部”﹐同時簽上陳西、黃忠民、曾寧、盧勇祥等人的姓名。同月二十二日﹐被告人曾寧潛入北京了解北京“民運”情況﹐回巢後在陳西家中向陳西、黃燕明、徐國慶介紹在北京面見貴州“民運”分子黃翔等情況﹐並告之如果我們被抓就讓家屬給“國際人權組織”劉青打電話﹐讓他們知道我們被抓的消息﹐同時將劉青的電話及傳真號碼讓被告人陳西、黃燕明和徐國慶抄錄。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陳西、黃燕明、盧勇祥等人在王全政家再次對“六四”期間的行動進行了具體的分工、布暑。被告人陳西、廖雙元負責到工廠散髮傳單﹐黃燕明等人負責到大專院校及市中心散髮傳單﹐盧勇祥帶人到北京散髮傳單﹐同時商定散髮傳單的時間、地點及各自帶領工人、學生上街遊行﹐如遇公安干涉即帶到省政府要求對話。爾後﹐被告人陳西為本人和黃燕明、廖雙元、曾寧、盧勇祥等人編記代號以便聯繫。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被告人陳西將《給專制獨裁者的公開信》、《寄言同胞書》等傳單複印二千余份﹐將其中一千五百份分別交給王軍、葉華、王全政等人散髮張貼﹐其餘三百份由被告人黃燕明、盧勇祥攜帶潛入北京市。到京後﹐被告人盧勇祥對被告人陳西修改打印後的傳單不滿意﹐並將其銷毀後﹐另行起草“……政策不僅野蠻、殘暴、愚昧、禍國殃民、不得人心……錯誤的馬列理論繼續維護一黨專制”等為內容的《給中共中央的公開信》複印一百五十份﹐於六月四日分別向中共中央辦公廳、人大辦公廳及《人民日報》、《云南日報》、《湖南日報》等各大報社投寄﹐當日十九時四十分﹐被告人盧勇祥、黃燕明竄至天安門廣場﹐趁群眾觀看國旗降旗儀式之機﹐將剩餘的傳單拋撒至人群中﹐當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徐國慶、胡康偉、陳宗清、王軍、葉華、陶玉平、袁軍、王全政等人證實﹐在廖雙元家、王全政家以及河濱公園等處聚會時﹐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談論“民主運動”、“反腐敗”、“建立多黨民主政體”以及其他參與人的分工情況及被告人盧勇祥、黃燕明在天安門廣場散髮傳單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的經過與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的供述相一致。
本案通過對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的供述、證人政言、文字技術鑒定書及查獲的有關物證、書證當庭質證﹐證實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西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被告人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黃燕明、盧勇祥同時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成立﹐應予確認。指控被告人陳西、廖雙元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永祥、曾寧以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辯解無理﹐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糾集在一起以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以握手宣誓為形式﹐組織反革命集團﹐以“中國民主黨貴州分部”書寫並印制反動傳單在天安門廣場散髮﹐惡毒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仇視社會主義制度﹐企圖以“民主運動”的形式﹐以“反腐敗之名”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被告人陳西積極組織他人聚會﹐以握手宣誓組織反革命集團﹐並為其組織成員分工、編記代號﹐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又係累犯﹐應依法判處﹔被告人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積極參加陳西組織的反革命集團﹐接受分工和代號﹐並積極參加反革命活動﹐其行為均構成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被告人黃燕明、盧勇祥在公共場所散髮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為內容的傳單﹐造成惡劣影響﹐其行為均構成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均應依法懲處。被告人曾寧係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西、廖雙元曾就盧勇祥草擬的《給中共黨魁的公開信》進行傳閱、修改、複印﹐但被告人陳西、廖雙元均為對此傳單進行散髮、宣傳煽動﹐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西、廖雙元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不當﹐應予糾正。被告人陳西、廖雙元、黃燕明、盧勇祥、曾寧的辯解無理﹐本院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西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二、被告人廖雙元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三、被告人黃燕明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總合刑期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四、被告人盧勇祥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總合刑期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五、被告人曾寧犯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趙成能
代理審判員劉源江
代理審判員(這為審判員姓名字跡不清)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月份字跡不清﹐有可能是三月)
書記員李黔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