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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將審議中國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情況

2013年09月24日

2013年9月26日至27日,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將在日內瓦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情況。中國政府於1992年批准了這一公約,其後也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中國人權將在現場觀察本次審議,並通過推特及時發布消息。敬請關注我們:@hrichina, #China @UN #CRC

中國人權在審議前遞交給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報告中,著重指出了影響準確報告和有效監督中國履行《兒童權利公約》的兩個整體性問題:一個是在中國給委員會的定期報告中及其之後的對委員會提出問題的答復中,沒有提供某些數據,包括殺害、傷害兒童的數據——這些數據對評估執行進展情況是至關重要的。另一個問題是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和民間組織,在試圖參與中國在其遞交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的準備過程中,繼續面臨著各種障礙。如同委員會在2005年審議中國執行情況時所指出的,這種參與對促進有效執行公約至關重要。

中國人權還在其遞交給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報告中表達了對一些具體問題的關注,它們是:歧視,公眾對《公約》和中國履行措施的認識,對兒童的經濟剝削,以及對北朝鮮難民兒童的處理。

此外,中國人權本週還遞交了《就中國政府遞交兒童權利委員會關於委員會問題清單的答复材料的簡要說明》。這份簡要說明強調了三個問題,它們特別與評估和保護女童權利有關,尤其是那些屬於多重弱勢群體的女童:人口販賣;殺嬰、強迫墮胎和結紮;以及對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和剝削。

目前,全世界有193個國家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 《公約》規定了被普遍認同的全面保護各項人權的準則與法律義務:生存權、全面發展權、獲得保護免遭有害影響、免遭虐待和剝削的權利,以及充分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公約》的四大核心原則是:不歧視;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兒童的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以及尊重兒童的意見。

在對中國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進行審議後,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將發表一份正式的評論和建議。

相關文件:

2013年審議

  • 中國人權在聯合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次報告前遞交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報告(英文,中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英文

    中文)
  • 兒童權利委員會:與中國第三和第四次合併定期報告(CRC/C/CHN/3-4)相關的問題清單(英文中文)
  • 中國政府關於《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四次合併報告》問題單的答复材料(英文中文)
  • 以上所列報告均可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的網站找到:http://www2.ohchr.org /english/bodies/crc/crcs64.htm

2005年審議

  • 中國人權在聯合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次報告之前遞交兒童權利委員會的報告(中文, 英文: http://www.hrichina.org/content/4165)
  •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兒童權利公約》執行情況的第二次報告(中文英文
  • 兒童權利委員會:在審議中國的第二次定期報告方面須處理的問題清單(中文
  • 關於審議中國執行《兒童權利公約》情況第二次報告有關補充問題的答复材料第一部分(中文英文

其它文件:

錯誤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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