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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焦作警方拘傳律師事件的緊急呼籲

2014年07月22日

在這份緊急呼籲書中,律師劉金濱呼籲全國律協、檢察機關及社會各界關注並製止焦作警方違法拘傳辯護律師常瑋平的行為。訪民許有臣張小玉夫婦因涉嫌刺死一名警察被刑事拘留後,常瑋平律師於7月20日趕到焦作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7月21日,焦作警方要求常律師作為案件證人接受訊問,而不是安排他與當事人會面,遭到常的拒絕。據悉,警方在限制常律師人身自由七八個小時後,對他實施了強制拘傳措施。呼籲書指出,要求辯護律師提供當事人相關案件的證詞,違反了《刑訴法》和《律師法》關於律師保密義務的規定。劉呼籲全國律協和相關的省、市律協採取行動維護常的權利;呼籲焦作市檢察院和河南省檢察院對警方違法阻礙辯護律師行使辯護權利的行為展開調查。

http://weibo.com/p/1001603734950225516155


關於焦作警方拘傳律師事件的緊急呼籲

2014年7月22日01:49

呼籲律師協會、檢察機關及社會各界緊急關注並製止焦作警方違法拘傳辯護律師的行為

2014 年7月17日,媒體報導訪民張小玉夫婦刺死了焦作警方一個警察,張小玉夫婦被控制後,常瑋平律師於7月20日趕到焦作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014年7月21日下午4時30分左右,訪民張小玉的辯護律師常瑋平被焦作警方要求做證人並對其調查詢問,遭到了常瑋平律師的拒絕。據悉,焦作警方限制常瑋平律師人身自由約7左右小時後,對常瑋平律師實施了強制拘傳措施。

焦作警方強制律師就其作為辯護人的案件進行作證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關於律師職業特權和保密義務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洩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和其他人不願洩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但是,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根據律師的職業特權和保密義務,無論律師掌握的信息是有利於被告人還是不利於被告人,警方均無權強制律師就此作證,除非律師事先掌握了其委託人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但本案中,顯然已經不存在這些因素,因為案件已經發生。因此,警方不能強制律師提供任何證據,強行對正在履行職責的辯護律師進行詢問是錯誤的,採取拘傳措施更是嚴重錯誤,何況辯護律師此時的角色和職責與焦作警方是對立的,而且死者單位也是焦作市公安局。強制辯護律師作為證人,因職責衝突,可能導致律師不能再履行辯護職責,從而嚴重侵犯嫌疑人的辯護權。

律師職業特權和律師保密義務是律師職業秘密規則的基本內核,是律師職業秘密問題中最重要的規則。這一規則如果遭到侵犯,將嚴重破壞律師辯護製度和職業倫理。我對焦作警方嚴重侵犯律師執業權利和人身權利,嚴重侵犯嫌疑人辯護權利,破壞法律實施的做法表示嚴厲譴責和強烈不滿,並呼籲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河南省律師協會、陝西省律師協會、焦作市律師協會立即啟動為常瑋平律師維權的行動。同時,呼籲焦作市檢察院、河南省檢察院對焦作警方這一阻礙辯護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利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立即糾正。

劉金濱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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